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等不断发展,互联网、移动支付、网络社交等日益成为公益事业的重要推动力量,主管部门、科技公司、公益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平台、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在互联网公益中进行着密切互动,共同促进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形成了互联网公益的中国样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大格局日益显现。不过,互联网公益发展过程中仍有少数骗捐、诈捐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严重损害了公益慈善的公信力。为此,需要持续推进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公益大格局。
完善互联网公益主体权责制度。尽管互联网公益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规范,但如个人求助、网络募捐、网络平台权责等事项规范仍不完善,互联网公益受益者、平台、监管方、中介、参与者等各方主体权责义务和行为规范也有待细化,建议通过专门互联网公益立法或修改完善慈善法关于互联网公益内容来加以明确,创新并不断细化各方主体在互联网公益项目实施、公益传播、数据记录、数据呈现、多元监督等方面的权责规范,以便更好地规范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公益主体激励、惩戒等方面的规则,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完善互联网公益主体奖惩制度,促进互联网公益健康发展。
完善互联网公益监管相关制度。互联网公益体现为“互联网+公益+商业+文化”等多元素创新,民政、工信、工商、市场、网信等多部门都需要参与互联网公益监管,建议在修改慈善法过程中,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专门内容,明确互联网公益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以促使协同监管机制真正落地。与此同时,在立法中明确搭建平台,建立能与各平台(包括民政、医疗、金融、工商等)数据融通的互联网公益大数据监管平台,形成相关信息发布,数据收集、整合、监管、宣传的综合性平台,进而构建政府部门、网络平台、媒体、大众以及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以适应互联网公益运行特征,增强互联网公益治理的有效性。
完善互联网公益运行标准体系。互联网公益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各主体行为缺乏统一规范、各平台交流存在障碍、行业领域良性生态尚未形成等问题,亟待互联网公益统一标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建议依据慈善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完善互联网公益基础、主体、行为等方面标准。其中基础标准应当包括基础术语标准、基础技术标准,主体标准应当涵盖公益组织、个人、政府部门、企业、平台等所有互联网公益的利益相关主体;行为标准则应当覆盖从募捐、公益传播、服务、信息公开和监管监督、评估等互联网公益的全过程行为。通过构建互联网公益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公益慈善技术创新应用的伦理规则,探讨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进而对技术创新应用进行规制,提升技术对公益慈善的促进功能。
完善互联网公益数据规范内容。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慈善组织信息需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随着数字化公益发展,数据在未来不再仅由互联网公益平台存储,公益组织也将具备自己的数据能力,目前互联网公益数据对接和融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公益数据汇集与共享相关技术应用的场景还不成熟,数据传输、共享、使用等规则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互联网公益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尽快完善互联网公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相关概念和一般规定,以及基于不同数据类型的数据归集、数据产权、数据利用、隐私保护、数据互认等互联网公益数据规范内容,并需要尽快完善互联网公益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平台之间共享和维护规则,保护互联网公益中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化公益健康发展。
互联网技术发展已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公益事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正在全面助推公益的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为畅通第三次分配提供了高效路径,成为社会建设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场域。持续推进中国互联网公益大格局的制度建设,打造中国互联网公益制度和话语体系,有助于传播中国公益正能量,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作者:赵文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