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为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深圳市司法局日前起草《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调解作为柔性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相比于其他调解方式,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具有能动、灵活、高效的特点。《规定》致力于推动构建完善的调解程序、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明确调解范围与管辖权


【资料图】

《规定》对行政调解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既包含行政争议,又包含民事纠纷。在行政争议上,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在民事纠纷上,则特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规定》同时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事项也予以明确。若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申请人民调解等其它形式调解且已受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等情况等情形,不适用于行政调解。

在管辖权确认上,《规定》要求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所在地行政机关依法调解。行政机关因管辖权有争议,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由最初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

与其他调解及救济制度建立联动

《规定》建立起从行政调解申请,到行政调解完成,再到调解内容实现的一整套具体程序,特别是明确了行政调解机制与其他调解以及救济制度的联动。包括确立调解后转司法程序的衔接制度、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与司法确认后的强制执行衔接制度等。

在申请环节,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及的民事纠纷,争议不大、依据明确,能够即时调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当场启动调解,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

值得留意的是,行政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已经经过公证或者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反馈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914(邮政编码: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cglc@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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