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以下简称《入户办法》)的通知。该办法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资料图)

哪些人可以申请积分入户?积分规则有哪些?如何申请?传递了哪些信号?

深圳发布积分入户办法,最高加30分

根据《入户办法》,此次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

积分入户对象为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据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显示: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每满1个月积1分; 在深圳市租赁住房,每满1个月积0.2分; 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 0.3分。

加分项方面,如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加30分;扣分项则包括负面行为清单减200分;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以行政处罚记录,或3年内在深圳市有行政拘留记录的行为,减300分。

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且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情况、见义勇为、负面行为、违法行为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

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政策解读:这些信号值得重视

此次《入户办法》稳定居住、就业指标;增加了见义勇为指标;完善了15项负面行为扣分。

2017年7月,深圳市印发实施《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现已到期。为及时总结经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修订起草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积分入户政策。二是试行办法已到期,需出台新办法确保政策延续性。三是随着形势的变化,部分内容不合时宜,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综上,有必要将《试行办法》修订为正式文件,为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提供充分保障。

二、修订过程

《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深入研究论证,认真总结我市积分入户业务实施经验,先后完成了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审议等环节。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申请基本条件增加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

二是增加了见义勇为指标。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加30分。

三是对诚信守法指标进行了调整,拆分为负面行为、违法行为两个指标。负面行为指标方面,制定负面行为清单,列明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行为、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行为、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行为等3大类15项负面行为。如有清单中任一行为的,一次性扣200分。违法行为指标方面,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或3年内在深圳有行政拘留记录的,均一次性扣300分。

四是对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情况增加了有关约束条件,要求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且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夫妻婚姻关系连续满两年。

五是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六是调整稳定居住积分规则。将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项指标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积分,调整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均可积分,但相同时间段内的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积分不能累加。将仅可选择一套目前拥有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房屋积分,调整为目前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累计积分,拥有一套以上的,相同时间段的积分不能累加。

附:《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

采写:奥一新闻 许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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