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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3月1日起实施,规定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等。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立足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深圳中医药事业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
广东省唯一的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
深圳是广东省唯一的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承担着探索中医药工作新模式新路径、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为全面推进中医药深化改革提供示范等功能。为将深圳在推动中医药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努力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和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高地,推动深圳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条例》规定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等。
进一步细化明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
根据中医药服务规律,《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在保障中医药服务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规范和保障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执业。明确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规定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授予具备一定条件的护士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中医非药物处方等执业活动的权限;规定中药士、中医师参加中药调剂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工作。
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
《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规范,推动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经营活动,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规定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医药服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
《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能力评价等职业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与激励机制,加强中医药的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中医药师承、西医学习中医和中医全科医师培训等制度;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建立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明确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或者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职称评定优惠政策;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扶持以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医药科研创新;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搭建中医药医教研企协同创新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