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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委组织部印发了《深圳市公务员专项考核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考核导向,推动市公务员专项考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开展,进一步激励广大公务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专项考核要在“专”上做文章,发挥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作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有益补充。近年以来,深圳市委组织部分别在全市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安全信访稳定等工作中开展了干部专项考核,特别是“知事识人、序事辨材”探索,在干部专项考核方面先行示范,提供了宝贵经验。
《办法》共有17条, 明确公务员专项考核的对象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对于市管班子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市管职级公务员的专项考核,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为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可结合实际,在同一专项工作中,同步对领导干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由开展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机关组织实施。其中,党委(党组)承担考核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专项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对于综合性、统筹性较强的专项考核,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可以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有多个机关派出公务员参与的,可由专项工作牵头机关或者指挥部(临时党委、党支部)接受派出机关委托对其参与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明确应全面考核公务员政治素质,重点考核公务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和实际成效等情况。《办法》明确要对专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依据岗位职责明确具体量化指标,考准考实公务员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专项考核一般在专项工作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的两个月内开展,也可结合工作需要,实时开展嵌入式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办法》明确,对于专项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奖励;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