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随着法院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某某的手上,实施不到半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首案”正式出炉。
本案中,35岁的梁先生创业失败负债约75万元,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个人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程序。随着裁定书的正式送达,意味着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中院正式审结首宗个破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一个空白。这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必须从个人破产制度入手,构建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规则方面与国际接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地区,深圳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而个人破产制度原本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一种救济退出机制。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近400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接近40%,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创业失败,往往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这种现状显然不利于激发创业者的创富热情,也将从根本上损害市场的活力。
因此,利用特区立法权,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做好个人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促进更多的创业者投入到创富大潮之中,消除其后顾之忧,便成了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的生活没有那么糟糕了。”这是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之后发出的感叹。当事人的这种感叹,正反映个人破产制度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媒体披露,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梁先生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成为了豁免财产,同时利息违约金等也停止叠加。创业失败的梁先生不再压力山大,仍然可以正常生活,努力工作,积极赚钱还债。这一点契合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因为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原本就是立法的初衷。
当然并非所有的债务人都有梁先生这样的幸运。截至目前,进入深圳中院立案审查的30宗个人破产申请中,已有5宗债务人撤回了申请,另有2宗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提出同样的申请却有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诚实而不幸”。在个人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计划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在梁先生一案中,债权人表决时赞成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债务人通过详细阐述申请破产的原因和经过,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信任,债权人也能够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并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定监督程序。
一言以蔽之,梁先生用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也相信梁先生不但有信用,也有积极的还债意愿和比较完善的还款规划,愿意给债务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这才有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诚如专家所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案件,它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开始从无到有,开始进入真正的司法运行阶段。”相信深圳的司法实践将为我国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