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教育厅7月12日联合印发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明确,强化教师品德考核,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

另外,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评价内容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适用范围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1.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2.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3.各类民办中小学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作者:武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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