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该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根据安排,每年11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通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次年度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由多部门联合组织的竞赛活动由牵头单位申报。每年12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市教委。次年1月,市教委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名称、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委官网公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市教委对组织竞赛的主办方、承办方也提出了多条“禁令”。比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委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源、书籍或商品,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记者 武文娟)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