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以来,预定或入住江西省唯一一家“全国异地养老定点单位”中华情养老公寓的老人们,仍在等待讨回自己预交的巨额资金。这家养老公寓的法定代表人在今年4月被指携带老人们预交的养老费用逃走。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生多起民办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高额会员费、高额预付养老费用之后出现运营困难甚至倒闭事件,导致老人们遭受巨大损失。

今年11月1日,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其中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但包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内,中央层面并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民办养老机构该不该收取高额押金、高额会员费等。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根据实践可以观察到,民办养老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高额费用属于行业普遍现象,由此引发的问题亟须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民办养老机构收取费用须依法且明确,如果允许民办养老机构收取会员制等高额费用,则须依法加强监管,包括建立第三方资金账户强制监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收取的养老资金加强监管。

收取高额押金相对普遍

监管缺位导致乱象丛生

根据公开资料,中华情养老公寓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有1700多张床位,是江西省建成最早、规模最大、在江西乃至全国都知名的养老机构。

今年4月,当地警方发布通告称,中华情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侦查。此前,章某被指携带老人们预交的养老费用逃走。

警方称,为切实维护受损人员合法权益,请受损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因为章某是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代表,今年5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许可对章某采取强制措施。

此案涉案金额上亿元。有受害老人称,其与老伴儿拿出毕生积蓄总计向中华情养老公寓预付81万元养老费用,相当于预约床位。

中华情养老公寓曾获“江西省诚信承诺先进单位”“全国百家杰出养老服务机构”“全国首批异地养老定点单位”等荣誉。

其中,“全国首批异地养老定点单位”证书由民政部、中国老龄委等在2007年8月颁发。章某还曾拥有江西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江西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等身份。

几年间,江西省内3家大型养老机构均出现运营问题。其中,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等名义吸引老人入住养老,涉案金额两亿多元。江西金三江养老控股集团公司采取“会员卡”形式吸引老人投资,涉及2000多名老人,涉案金额3亿多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方式多样,比如收取高额押金、高额会员费、高额医疗保障金等,在业内很普遍,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对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民办养老机构蓄意为之,不但收取高额押金、会员费等,还以其他利益进行诱惑,然后卷款跑路;另一种情况是,民办养老机构确实是正常经营,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跑路。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高云霞对《法治日报》记者称,应该理性看待民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问题,目前收取押金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民办养老机构在遭遇突发状况时进行资金应对。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等,核心问题是加强监管并提醒老人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养老机构违法成本较低

押金用途缺乏明确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类似事件已经多次发生。

2016年6月,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养爱晚公司)卷走上千名老人上亿元养老钱一事被媒体曝光。

经查,怡养爱晚公司以“零风险”“高回报”等为名目,吸引上千名老人成为公司会员,然后向老人们提供“零费用”的养老服务。会员费至少10万元,交得越多,享受到免费服务的时间越长、体验项目越多。

2018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怡养爱晚公司负责人陆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8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也发生一起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人跑路事件。杭州警方发布的消息称,截至当年6月中旬,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共接到超过两千人报案,涉及金额数亿元。

这家民办机构打出的广告就是,投入几十万元,然后可以免费到这家机构的几个养老基地免费养老。在养老合同中,这笔钱的名目是保障金。

为何此类事件频繁发生?

在李超看来,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多且增长迅速。特别是在大城市,老年人及其子女对中高端养老机构需求旺盛,进而催生为数不少的民办养老机构。同时,养老行业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惩戒措施还不到位,民办养老机构的违法成本也比较低,导致个别机构急功近利,进而发生上述问题。

唐钧认为,原因之一是主管部门没有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为了促进养老行业发展,忽视和降低了原本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对民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这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根据观察,多数民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或预付费用,目的是维持养老机构的运转,但对于收取多少押金以及押金的用途却没有具体规定,既造成收费乱象,又留下监管漏洞。

明确养老项目如何收费

依法监管养老机构资金

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

今年9月17日,民政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11月1日开始实施。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在李超看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虽然对此有所涉及,但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押金、高额会员费等到底该不该收、如何收,却没有明确规范。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印发,其中在“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部分,提出“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但相关配套制度至今仍未出台。对此作出探索的是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

2018年3月1日,修订后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

2018年11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印发,规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收取押金时出具风险提示书。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2020年1月颁布的《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据李超观察,梳理地方规定,《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得相对具体,而且在此前公布的草案中还规定了“保证金和押金”条款,但在最终公布的条例文本中却没有保留。

李超建议,在中央层面,可以参照北京市的规定,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同时,尽快出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在开户银行建立会员费资金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民办养老机构会员费的监督管理。

高云霞向《法治日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中国公益研究院关于《会员制养老模式与财税问题研究》报告成果建议,国家政策并没有完全禁止“会员卡”性质付费形式,而是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因此可以要求养老机构按法律规定收取押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建议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账户最低资金预留比例(比如未来12个月预计运行花费的50%)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比例,一旦账户资金长时间低于底线,即可预警。

唐钧建议,及时在国家层面对民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确立收取押金的合理区间,对于收取的押金可以单列账户,由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监管,防止民办养老机构以非法目的使用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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