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员小王出门送货,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负次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配送平台与小王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配送平台赔偿。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老杨7万余元,而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杨2万余元。

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后,必然要牵涉到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对外卖员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何确定终极责任承担者,对外卖员、受害人、平台之间的利益博弈和法律风险,甚至对交通秩序的维护,都有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将平台作为终极责任承担者,让其为外卖员的肇事行为买单,无疑找准了主要矛盾和着力点。

无论平台与外卖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外卖员都是受平台的指令进行接单送单,是履行职务行为。虽然外卖员可以从送单行为中获取收益,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与平台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外卖配送平台以及骑手所属的众包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所谓的协议条款等方式,意图淡化雇佣关系,将其与外卖员的关系约定为“合作关系”进而规避自身风险,意图在外卖员送餐时造成意外事故的情况下“独善其身”,这样的做法应被制止和纠正。

既然是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平台就该为外卖员履行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便外卖员在交通肇事行为中具有重大过错,也不能否定平台对被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是,如果外卖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话,平台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外卖员追偿,或者与外卖员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害人来说,受伤可以向具有经济能力的平台索赔,不必承担外卖员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由平台承担责任的话,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且能倒逼平台善待外卖员,为外卖员购置保险,让外卖运行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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