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络平台发布贬损民警名誉、恶意诽谤视频,侵害民警名誉权的赵某,被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处在其抖音帐号向被侵权民警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赵某因对泰安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服,在经过事故责任复核、法院判决生效执行后,仍多次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有损事故处理民警名誉的视频内容,发表侮辱性语言,内容具有人格攻击性,侵害了民警名誉。民警几经联系,对其耐心释法明理,但赵某仍执意不改。于是,民警一纸诉状将赵某及网络平台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院的判决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是没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网民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应依法依规,切不可肆意宣泄情绪甚至编造事实、恶意诽谤,否则,可能就触犯了法律。
法院判决以后,赵某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服从并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环境中
网民的言行经过互联网的放大传播
很可能会形成网络暴力
少数网民
将网络暴力当成“网络正义”
对他人合法权益随意践踏
让“声浪”变成伤人的利刃
必须坚决制止和打击
决不能任其肆意妄为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公民在网络活动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理性发表言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
交警执法,是为社会保驾护航
交警执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理解、支持配合交警工作。
您若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事故责任认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当方式提出。
警示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民在网络平台的言行应当多点理性、少点冲动,一旦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都将承担相应后果、付出法律代价。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于网络喷子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泰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