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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纠纷往往比原生家庭更加赤裸,现实生活中,再婚家庭也往往更容易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在北京鼎银律师事务所付裕律师的办案过程中,曾亲自办理过这样的一起继承纠纷。
案件情况
1998年张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属于再婚家庭。张先生有一个女儿,刘女士有一儿一女,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
婚后,夫妻俩买了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产,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眼见两人年事已高,夫妻俩经过协商于2010年共同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抬头为《住房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中约定,百年后,各自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各自子的子女继承。本以为两人可以相伴到最后的时光,谁知,没过多久,再婚老人的感情出现了隔阂。
张先生身患重病,此时的刘女士想将自己的名字加到西城的房产内,于是便起诉了自己的老伴张先生。法院以张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8年,张先生因病去世,他的女儿找到了付裕律师,并提交了一份2012年张先生自己做的公证遗嘱,内容为,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我拥有其中50%的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女儿个人继承,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的女儿能顺利获得该西城区房产50%的份额吗?付裕律师又是如何为当事人代理的呢?让我们看看付裕律师怎么说。
律师解答
付裕律师表示,这份住房协议书,实际上是由张先生亲笔书写,并在落款处签字书写日期以及按手印,同样刘女士也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书写日期按了手印,也就是说这份协议书其实是一份共同遗嘱。但是,咱们国家没有对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定,因此要按其他遗嘱形式要件来进行综合审查。经过付裕律师的审看,张先生和刘女士共同订立的《住房协议书》,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但是全篇由张先生所写,有夫妻俩人的签字和日期,所以张先生的部分更具有法律效力,张先生去世后,自书遗嘱生效。刘女士在协议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
付裕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焦点在于西城这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没有之前订立的协议书,张先生的女儿只能获得该房产25%的份额。但是张先生留下的最后的这份公证遗嘱,实际对女儿获得该房产50%的份额,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毕竟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只能处置自己的份额,其女儿最多也就能拿到该房产5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