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的过程中,居住权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其权利的主要内容、性质。

《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在第366条中讲得简单明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资料图)

其实,说白了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在别人的房子内可以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一旦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面临拆迁,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吗?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直接的对其进行规定。不过,有律师认为可以参考第327条的内容。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第245条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明确了居住权人有权获得补偿之后,我们再来浅析其实现补偿权益的方式。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项目、方式和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针对居住权的补偿应当是这样的:

1. 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2. 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因受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显然会发生在居住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头上。

3. 居住权人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前所述,居住权解决的是权利人的居住生活需求,不包括“收益”权能。住宅房屋依法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故原则上难以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政策性奖励金。拆迁中的奖励金主要是奖励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房或者自愿选择某一特定补偿方式的。而在这些方面居住权人的态度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故此,奖励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居住权人。

不过,上述并非居住权人所应当获得的最重要的补偿。对“居住权”的补偿才是对其权利影响最直接、最现实的。

原则上,当被征收房屋设立有居住权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一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以确保其居住权能在拆迁后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安置房内实现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权人的选择必须保障其未来的居住权益。

律师认为,居住权人应当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出现,其居住权的补偿实现过程应当与普通承租人的债权实现体现出本质区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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