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大妈今年67岁,法庭上的原告是她的女儿小陈,被告是她的妹妹寇女士。两人打官司为的竟然是争夺寇大妈的监护权。
原来,寇大妈在2008年出过一次车祸,记忆力严重受损。经鉴定,寇大妈为脑外伤后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7月,寇大妈不得已离开了丈夫和女儿小陈搬去与妹妹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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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大妈跟妹妹共同生活了9年后,终于在2018年,寇大妈的妹妹被法院指定为寇大妈的监护人。
本以为生活将这样继续下去,可是就在前段时间,寇大妈的女儿提起诉讼,认为作为母亲监护人的姨妈,本应照顾好母亲的日常生活,但姨妈不仅一直霸占着母亲的工资和存款,还让母亲去捡废品。作为女儿她希望尽快将母亲接回到自己身边照顾,变更母亲的监护人。
而对于女儿的说法,寇大妈表示,女儿要争取的并不是自己的人,而是自己的钱。对自己捡垃圾的事情,寇大妈称,捡垃圾是自己的一种锻炼。
律师在看了这则新闻后表示,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如果离世,作为监护人并不能直接继承其遗产,其遗产依然由相应的继承人来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律师提示
经过审理后,最终法院认为,寇女士在担任姐姐指定监护人期间,并未被发现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小陈作为女儿,虽然法定顺位在寇女士之前,但是考虑到其母女感情和被监护人本人意愿,不应变更监护人。
律师表示,小陈虽然不是母亲的监护人,但作为子女,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不应因财产争议与亲人产生嫌隙,理应对母亲多加照料,这份照料不仅仅来自生活上财物的给予,还包括给老人心灵上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