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我一定要嫁给爱我的人,因为爱我的人能够包容我、心疼我、呵护我,甚至是为我承担起一切。”也有人说:“我一定要嫁给我爱的人,因为嫁给我爱的人,我能够如愿以偿,我可以为他付出一切,甚至是不惜一切的改变自己,让自己变成他喜欢的模样。”其实,无论是嫁给自己爱的人,还是嫁给爱自己的人,面对生活中的琐碎细节,你都会不禁感叹: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而这本本就难念经,更让一些年轻人,刚刚拿起便匆匆选择结束。
案例回顾
(资料图片)
马先生与刘女士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相识,两人同时对对方产生好感,而后成为一对情侣。为了给爱人满满的“安全感”,马先生在准备向刘女士求婚的时候,全款购买了两套房产。
经历了一场浪漫的求婚仪式,本就甜蜜的两个人更加蜜里调油,很快便决定领证、结婚。
领证之后,马先生为刘女士准备了一场,众人见证下的隆重婚礼,而后婚房也顺利交付。在办理房产证的手续时,为了表示自己对新婚妻子的爱,马先生将房产证上增加了妻子的名字。
两年后,生活中的琐碎让两个曾经相爱的人矛盾频出,甚至质疑自己曾经的选择。对婚姻中出现的纠纷与矛盾倍感疲惫的刘女士,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刘女士表示,房子有自己的名字,理应要求分得50%的房产份额。而马先生则认为,刘女士的要求过分了,毕竟房产全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刘女士没有出资,因此没有权利对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
在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如果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是否有权分割该房产,如果有权分割,法院能否支持她要求分得50%房产份额的诉求。
针对第一点争议,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可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自然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即便是在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只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对方的名字,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已经发生变动,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姻中产生纠纷导致离婚时,被增加名字的配偶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针对第二个争议的焦点,律师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未注明双方所占份额,法院并不必然按照双方各50%来分割。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会考虑双方对诉争房产的贡献,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过错方等综合因素,一般会按20%至50%的房产份额,给予后加名的一方。
因此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女士要求分得50%的房产份额,法院会酌情考虑马先生和刘女士对该房屋购买时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等,还会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维系期间有无子女及过错方等综合因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并不必然支持刘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