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3年4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3〕11号


(资料图片)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美中爱瑞肿瘤医院等74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美中爱瑞肿瘤医院等74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

二、中止协议

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大药房等2家定点零售药店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大药房等2家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三、解除协议

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劲松大药房等2家定点零售药店因不再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四、恢复协议

北京市顺义区第二医院双阳东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家医药机构申请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2家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2家医药机构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2家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市海淀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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