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离不开公共交通工具,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如果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义务,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由公交运营方承担责任。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乘客自己担责。


(资料图片)

案例回顾:

2021年的10月初,66岁的王先生乘公交车回家,就在他准备刷卡下车时,公交车突然起步,王先生来不及反应直接摔倒在地。

摔倒的王先生当时觉得身体非常疼,便跟着司机先回到了车队,之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王先生的肋骨存在4处骨折,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紧接着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全责。此时,公交公司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表示,希望王先生和司机自行协商解决。

在王先生就诊之初,司机支付了治疗费和营养品的费用1200元,当时王先生收下了这笔钱。事情过去两个月后,司机与王先生俩人再次进行了谈判。此时,司机提出再给王先生3000元,如果王先生不同意就到法院起诉吧。王先生表示,自己一直从事修门窗、换纱窗的工作,自己受伤之后影响了工作,王先生觉得赔偿不能低于10000元。

双方的谈判不欢而散,王先生目前迫切的想知道,自己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谁该对他的伤负责?

律师支招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的王小艳律师认为,王先生在遇到意外之后,与对方协商赔偿时,首先要明确协商的人员。交警在认定责任的时候是对于这个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也就是司机及乘客进行认定,但是在承担承运责任的时候,是由承运人也就是公交公司来承担责任,因为司机只是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乘客损害,属于职务行为,所以他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司机的公司来承担责任。

王小艳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对于赔偿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为两个层面,一种是没有构成伤残,也就是一般伤害事故,一般赔付的就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等实际产生的损失。另外一种则是依据伤残鉴定,认定在伤害事故种已经构成当事人伤残,则需要支付伤残赔偿金。

王小艳律师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承运人是公交公司,乘客是王先生。只要是在承运运输过程中,旅客不是因自身原因,而是因公交司机的不当操作受到损害,损害后果与承运过程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由承运人,也就是公交公司来承担。

针对目前王先生遇到的情况,王小艳律师建议王先生,首先,到公交公司找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其次,王先生也可以侧面了解一下,公交公司是否为司机上了承运人责任险,承担责任的主体会影响公交公司处理事件的态度;最后,如果实在协商不成,王先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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