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辈子,说起来很长,可其实日子就在眼睛一睁一闭间从我们身边溜走。若在这短短的人生中能遇到一位真心相待的伴侣,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幸运。如若今生没有遇见,我们也只能以“得之我幸,失之我命”,来安慰自己。
1、案例回顾
1975年,单位分给李先生一间面积不大的单间宿舍,自此,李先生在北京安了家。1977年底,李先生认识了他的第一任妻子,次年登记结婚,谁料两人共同生活了仅仅一年多的时候,便因为感情不合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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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先生经人介绍与现任妻子朗女士恋爱结婚,不久生下了女儿,过起了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1984年,单位分房,此时已经结婚生子的李先生将自己原有的小单间调换成了一套48平米的一居室住房。1994年,居住了10年的一居室拆迁,李先生一家顺利的获得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两居室住房。
时间流逝,如今李先生的女儿都已经结婚生子。2012年,女儿找到李先生,希望父亲能将朝阳区的两居室卖掉,在东城为年幼的外孙购置一套学区房,并承诺房子还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
考虑到自己这么做能帮外孙获得东城的学籍,李先生毫不犹豫的将自己名下的两居室出售,为了能换一套居住更舒适的房子还拿出了自己150万元的积蓄。可令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在新房的房本上只写了妻子朗女士的名字。不仅如此,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女儿还背着自己,用李先生的身份证和工资卡,从银行贷款50万填补购房缺口。
眼看着学区房已经买了,但李先生总觉得自己被妻子和女儿骗了,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李先生觉得,这套新买的学区房是单位给自己的福利分房逐步置换而来,难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应该是自己个人拥有的财产吗?就因为买学区房,李先生竟然萌生了和妻子离婚的念头,还一直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李先生的想法有道理么?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分析。
2、律师支招
律师在了解了李先生的房产情况后表示,该房产变更情况比较复杂。1984年,因李先生满足单位换房的条件,将最初1975年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单间调换成一套一居室的住房。后来在1994年李先生家遇到拆迁,顺理成章的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住宅,而这一系列的行为,均发生在李先生与郎女士婚后,因此,这套两居室的住房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虽然学区房只登记在妻子朗女士名下,但其属性依旧是属于李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先生决定离婚,并认为自己对于房产贡献较大,理应在离婚时多分,可以与妻子进行协商,或者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房产的渊源进行详细阐述,主张按份额进行分配。
律师表示,李先生目前的困扰其实属于严重的误会,一家人应该以亲情为重,坐下来好好协商。李先生出售房产的初衷是为了帮外孙获得东城学籍,证明李先生深爱着这个家,深爱着自己的妻女,愿意为家人付出,只要解释清楚,相信李先生收获的不仅是一套房子还有温暖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