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防性骚扰、防性别歧视、严打拐卖妇女方面,新增一批具有针对性的条款。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该法也经历了两次修订,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此次修订无疑是新时期进一步强化妇女权益保障、不断完善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体系的一种努力。
通过此次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在针对拐卖妇女等老问题上,法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以及妇联、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如此规定显然是针对以往由于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产生的不作为等问题,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在打击和防范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保障妇女权益问题上更加重视起来,积极主动作为,通过法律赋权推动“老问题有了新思路”,进而时刻保持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助力“天下无拐”不断成为现实。
近年来,通过非暴力化手段伤害妇女身心健康以及侵犯校园未成年女学生是侵害妇女权益方面比较突出的新问题。通过PUA、女德班等形式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见报端。为此,此次修订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通过明确“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等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新时期保障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内涵;通过增加“入职查询制度”有力消除了产生校园侵害的隐患漏洞,推动妇女权益保护不断实现“新问题有了新对策”。
多年来,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的大幅提升和都市女性群体的不断壮大,职业女性所面临的“生娃和工作二选一”等隐形歧视以及职场性骚扰等问题也引发了舆论关注,而如何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也成为职场女性的共同关注。为此,此次修订通过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内容以及具象化明确“性骚扰”的形式内容,确保针对女性的各种职场歧视以及骚扰行为“有人管、管得住”,进而及时推动“新诉求有了新回应”,真正保障广大职场女性可以更加安心、安全工作。
面对新时期保障妇女权益所面临的各种新老问题,法律的及时“动态升级”,将更为精准有力为保障妇女权益“撑腰打气”,让保障妇女权益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文/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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