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白雪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托网格化监管,立足辖区实际,执法人员深入到健身房、美容美发、儿童艺术类培训、儿童娱乐场所、理疗养生等行业商业主体,开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宣传工作,据悉该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法人员通过线下指导、线上培训等模式对预付式消费企业开展宣传,签订《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提示书》,发放宣传材料,现场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及工作要求,引导商户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条例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现“霸王条款”最高拟罚3万元

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遇上这样的纠纷又该怎么办?条例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经营者跑路需一次性返还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此外,条例提出,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卡里余额到期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

卡到期,余额没用完,只能作废吗?在余额处置方面,条例出,卡里只要有余额,就能接着使。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还提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或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出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不切实际承诺等行为均被禁止。

“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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