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近日一审结束。判决书显示,深圳小米构成恶意侵权,判其赔偿小米科技人民币 3000 万元。

判决书表明,原告小米科技于 2011 年 4 月申请注册了第 8228211 号“小米”文字商标,并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电商天猫店铺销售的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全部 182 款商品销售页面均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名称、“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 114 款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据判决书,深圳中院向天猫公司调取了“小米数码专营店”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深圳小米存在不正当竞争的 182 款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 1.54 亿,其中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 114 款商品销售金额达 1.35 亿,且认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为 30.78%。

根据以上数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小米赔偿原告共计约 4700 万元,因数额超过原告诉讼主张,对原告小米科技 30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据悉,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

据悉,被告方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亿诺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据判决书,涉事“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也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被修改为“深圳小米贸易数码专营店”,自 2021 年 2 月 20 日起该店铺中没有任何在售商品。

这并非小米科技首次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获赔,2019 年 曾有企业被判处赔偿小米科技损失高达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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