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琪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王2018年7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张将自己的毛坯房租给小王,租期为三年。同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王可以对房屋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内,如出租人违约,需要赔偿承租人房屋装修损失;如承租人违约,则出租人无需赔偿装饰装修损失。随后,小王便花了2.5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租期第二年,小王未按时交纳房租造成违约,与小张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载明“双方已就涉案房屋完成交接,小王在2020年7月30日前将所欠房租还给小张……此前所签的协议作废,以此协议为准。”后小王未按约定期限向小张支付所欠房租,小张诉至法院。小王以自己为房屋进行装修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小张赔偿装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的约定是对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款协议未对装饰装修费用进行明确约定,该协议应视为小王放弃了对装修费用的主张。因此法院对于小王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令其向小张支付房屋租金。

法律提示

“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为了提升生活品质,部分租房族会按照自己的喜好和品位对承租房进行或大或小的装修。简单的装饰很容易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恢复原状,但有些并非如此。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承租人未按约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那么承租双方极易因此产生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因房屋的装饰装修问题发生纠纷,即使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形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而花费的费用损失也不必然由出租方承担;装修的残值损失应视情况而确定承担主体。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是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就房屋装饰装修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勿让精致生活的装修变成纠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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