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为热门的短视频赛道,一则判例消息引发了关注。
1月18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布的信息,一款名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非法获取抖音的短视频及用户评论,该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
刷宝APP是聚美优品陈欧的又一创业项目。高举“边刷视频边赚钱”口号,刷宝上线半年日活用户数上千万。数据显示,刷宝在苹果应用商店免费总榜中,2019年曾位列第3。不过,2020年下半年之后刷宝APP排名一路下滑,最终免费总榜已不见身影。
试图以搬运其他平台视频和评论以伪造活跃度的刷宝,这种错位的商业模式不仅最终被市场
“用脚投票”否定,更是进一步越过了法律的红线。海淀区法院这一判决不仅坐实了刷宝搬运抖音内容,500万的顶格处罚更是进一步强调了这一信号:短视频作为互联网内容视听的主要产品之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去年1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被明确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进入数字内容时代,版权成了内容行业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而短视频领域面临的版权问题比其他领域都更为严峻。与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同时并生的,是关于短视频版权诉讼的高频出现。从2018年的快手诉华多网络科技案,到2019年papitube被诉侵权,再到2020年抖音年度“神曲”《芒种》的版权方在各平台发布了维权声明,在短视频赛道激烈赛跑的同时,版权保护也成为了竞争焦点。类似刷宝这样打用户上传擦边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其实并不在少数。不夸张的说,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了左右短视频行业未来发展的“阿克琉斯之踵”。
拆解平台与视频产品版权的关系,其中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第一是怎样才能规制平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平台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是如何识别大量自媒体中的真实用户,防止平台大量伪造自媒体用户,并通过伪造用户来撇清责任。而回到刷宝APP“搬运”抖音一案来看,这两个问题,恰恰都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需要看到,在传统媒介时代原有专业版权方主导的B2B式的版权保护模式,已不适用于拥有海量长尾版权方的新市场。短视频领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量个体创作者的出现。在海量内容和不同分发平台中,个人创作者几乎很难发现内容被侵权;与此同时,个体创作者也很难找到对应的维权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各类机构媒体号、政务号、MCN机构等PGC内容也加快入驻了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促使短视频平台中的版权方角色更加复杂,版权合作链的供应端高度分散化。
这些问题的汇聚,无疑对短视频平台的技术和管理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与国内相比,海外对版权的保护更加严格,国外短视频产业已经进入版权时代,短视频原创内容有成熟的版权保护机制。以Facebook为例,其系统会对上传的每一个视频进行审核,只要重合度达到4%以上,就会被判定为侵权。
如今,这一改变也在中国市场逐渐发生。刷宝“盗版”抖音的平台“不正当竞争”,仅仅只是这一大趋势的启幕。
当抖音快手和微信的视频号看似已经对短视频领域完成“三分天下”之时,可以预期的是,接下来短视频赛道的核心竞争策略都将围绕着版权运营展开,而谁掌握更多原装内容的版权,谁就可能成为短视频这一全新赛道的最后赢家。